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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單新規(guī)范14章 工程造價鑒定
(2015/5/8)

統(tǒng)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和規(guī)范計價行為,實現政府宏觀調控、部門動態(tài)監(jiān)管、企業(yè)自主報價、市場形成價格”的目標,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8進行全方位修改、補充和完善,并于2013年7月1日開始實施。新規(guī)范為進一步推動我國工程造價改革奠定了基礎。

2013版規(guī)范對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價、簽約合同價、工程計量、價款的調整與支付、爭議解決、資料與檔案管理、工程造價鑒定等工程價款全過程管理的內容進行了約定,體現了全過程管理的思想。華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特將新規(guī)范十四章中關于工程造價鑒定的部分內容抽取出來供大家學習參考。

14.工程造價鑒定

  14.1一般規(guī)定

  14.1.1 在工程合同價款糾紛案件處理中,需做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

  14.1.2 工程造價咨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服務,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外,應按仲裁、訴訟程序和要求進行,并符合國家關于司法鑒定的規(guī)定。

  14.1.3 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應指派專業(yè)對口、經驗豐富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承擔鑒定工作。

  14.1.4 工程造價咨詢人應在收到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資料后10天內,根據自身專業(yè)能力和證據資料,判斷能否勝任該項委托,如不能,應辭去該項委托。禁止工程造價咨詢人在鑒定期滿后以上述理由不做出鑒定結論,影響案件處理。

  14.1.5 接受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或造價工程師如是鑒定項目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或代理人、咨詢人以及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應當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鑒定項目委托人以該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須回避。

  14.1.6 工程造價咨詢人應當依法出庭接受鑒定項目當事人對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的質詢。如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審理該鑒定項目的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14.2取證

  14.2.1 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工作,應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鑒定資料。 1 適用于鑒定項目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規(guī)范、標準、定額; 2 鑒定項目同時期同類型工程的技術經濟指標及其各類要素價格等。

  14.2.2 工程造價咨詢人收集鑒定項目的鑒定依據時,應向鑒定項目委托人提出具體書面要求,其內容包括:

  1 與鑒定項目相關的合同、協(xié)議及其附件;

  2 相應的施工圖紙等技術經濟文件;

  3 施工過程中施工組織、質量、工期和造價等工程資料;

  4 存在爭議的事實及各方當事人的理由;

  5 其他有關資料。

  14.2.3 工程造價咨詢人在鑒定過程中要求鑒定項目當事人對缺陷資料進行補充的,應征得鑒定項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協(xié)調鑒定項目各方當事人共同簽認。

  14.2.4 根據鑒定工作需要現場勘驗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應提請鑒定項目委托人組織各方當事人對被鑒定項目所涉及的實物標的進行現場勘驗。

  14.2.5 勘驗現場應制作勘驗記錄、筆錄或勘驗圖表,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對于繪制的現場圖應注明繪制的時間、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必要時應采取拍照或攝像取證,留下影像資料。 14.2.6 鑒定項目當事人未對現場勘驗圖表或勘驗筆錄等簽字確認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應提請鑒定項目委托人決定處理意見,并在鑒定意見書中作出表述。

  14.3鑒定

  14.3.1 工程造價咨詢人在鑒定項目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應根據合同約定進行鑒定,不得任意改變雙方合法的合意。

  14.3.2 工程造價咨詢人在鑒定項目合同無效或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根據法律法規(guī)、相關國家標準和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選擇相應專業(yè)工程的計價依據和方法進行鑒定。

  14.3.3 工程造價咨詢人出具正式鑒定意見書之前,可報請鑒定項目委托人向鑒定項目各方當事人發(fā)出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并指明應書面答復的期限及其不答復的相應法律責任。 14.3.4 工程造價咨詢人收到鑒定項目各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的書面復函后,應對不同意見認真復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鑒定意見書。

  14.3.5 工程造價咨詢人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鑒定項目委托人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2.委托鑒定的證據材料;

  3.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專業(yè)技術手段;

  4.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5.明確的鑒定結論;

  6.其他需說明的事宜;

  7.工程造價咨詢人蓋章及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蓋執(zhí)業(yè)專用章。

  14.3.6 工程造價咨詢人應在委托鑒定項目的鑒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如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時,應按照相應法規(guī)提前向鑒定項目委托人申請延長鑒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經鑒定項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鑒定項目當事人提交、補充證據,質證所用的時間不應計入鑒定期限。

14.3.7 對于已經出具的正式鑒定意見書中有部分缺陷的鑒定結論,工程造價咨詢人應通過補充鑒定做出補充結論。

(注:本文內容來源于網絡,由華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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